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废轮胎皮引发事故 高速公路判负主责
江中帆

  ■维权原因:高速公路上一块废弃轮胎皮引发一场交通事故,受损车主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
  ■维权时间:2005年5月16日至10月19日。
  ■维权结果: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高速公路赔偿损失的80%即17万余元。
    
  废弃轮胎皮引发事故
  2004年7月5日傍晚7时许,太阳已渐渐西沉。浙江某机床厂(以下简称机床厂)驾驶员樊某驾驶该厂的车辆在江苏境内的某高速公路上急速行驶。突然,他发现公路上有一轮胎皮,但已来不及避让,车辆轧过轮胎皮后发生撞击护栏事故,造成乘车人汪某受伤、车辆及交通护栏受损害。
  发生事故后,樊某立即报警。交警部门赶到现场,经勘查:发现车辆撞击后停车点不远处有一废弃轮胎皮,轮胎皮上有明显擦痕,车辆固定架前端处有软物擦痕,照片显示较为清晰。
  2004年7月9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经交警部门委托,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时应车主要求未对车辆进行内部拆检,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98596元。
       次日,车辆被拖至宁波,机床厂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全部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197913元。

  无人埋单闹上法庭
  废弃的轮胎皮从何而来,无法查明。驾驶员樊某又被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这就意味着机床厂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失只能自行埋单。机床厂对此怎么也不能接受,遂于2005年5月16日,以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清除障碍物致事故发生为由,将江苏某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26882.9元。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则认为,机床厂驾驶员违章驾驶,应由驾驶员承担事故全责;事故发生与轮胎皮无关,道路上的轮胎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道路畅通,但行车人亦有义务谨慎驾驶。惟有双方妥善履行各自义务,方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运行。高速公路上存有废弃轮胎皮,足以认定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好管理义务。从现场调查材料反映,应当认定受损车辆从废弃轮胎皮上轧过。联系相关证据,同时可以认定樊某驾车时压线行驶。本案中,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系驾驶员樊某违章驾驶,因此主要责任应由机床厂自行负担。高速公路上的轮胎皮系事故产生的一定的原因,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8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机床厂损失的20%。

  二审判高速公路担主责
  一审判决后,机床厂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机床厂交纳通行费后驶上高速公路,即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负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状态,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足以证明高速公路公司疏于巡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高速公路公司应在其能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机床厂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高速公路公司应就机床厂的全部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高速公路上的驾驶人员有理由相信高速公路是安全畅通的,因此,其对路面障碍物的注意义务要低于其在普通公路上行驶时的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在19时许,由于天色等条件的限制,驾驶人员客观上也难以在安全距离发现轮胎皮。
  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但判决机床厂负主要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机床厂损失220753元的80%,即赔偿176602.4元。
                   
  法官说法:   
  每天,有众多的车辆急驰在高速公路上,难免有抛洒滴漏的情况发生,这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那么,因高速公路上车辆抛洒滴漏的物品引发的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公路管理部门对行驶的车辆收费后,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公路管理部门就有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否则,因公路管理部门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他人损失,在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公路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废弃的轮胎皮很可能是其他车辆抛落的,但公路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清理,自然存在过错,在找不到抛落的车辆的情况下,公路管理部门就要承担补偿责任。